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郁棋
債 務 人 黃國興(原名:黃崇輝)
債 務 人 蔡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郁棋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黃崇輝
、蔡玉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
額79,11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
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郁棋自應還款日民國105年11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69,363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崇輝、蔡玉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