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
債 權 人 吳永隆
債 務 人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及
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