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04號
PCDV,106,司促,3804,201702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康家瑜
債 務 人 康 榮
債 務 人 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捌
  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