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90號
PCDV,106,司促,369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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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宗賢
債 務 人 東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宋泳鋒即宋文瑞
債 務 人 陳姵穎即陳美鈞
債 務 人 陳信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伍仟叁
  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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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