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69號
PCDV,106,司促,3569,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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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楊曾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叁仟貳佰陸
  拾叁元,及其中貳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叁佰伍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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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