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程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26441483、0987566650之行動電
話服務,嗣於102 年1 月24日申請將上開0926441483門號
更換為0979010144門號,於103 年1 月12日申請將上開09
79010144門號更換為0983989144門號,又於104 年5 月18
日申請將上開0983989144門號更換為0909387008門號。嗣
於102 年2 月22日申請將上開0987566650門號更換為0979
043078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102 年7 月30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58138337、0961138337、0976919286
、0958138337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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