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21號
PCDV,106,司促,3521,201702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賴品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8年6 月30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8年7 月21
   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又
   於102 年7 月31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
   000000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100 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
   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