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73號
PCDV,106,司促,3473,20170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千譽即林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