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58號
PCDV,106,司促,3458,20170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賴柏佑
債 務 人 賴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叁仟伍
  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