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蔡瑩縈
債 務 人 沈毓文
債 務 人 沈毓豪
法定代理人 李月春
債 務 人 李月春
債 務 人 沈德龍
一、㈠債務人沈毓文、沈德龍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玖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沈毓豪、沈德龍、李月春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沈德龍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