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莛午即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柒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貳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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