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70號
PCDV,106,司促,3070,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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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0號
債 權 人 蘇美桂
債 務 人 蘇水旺
債 務 人 蘇文進
債 務 人 蘇文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肆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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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