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沈心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零肆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心田於民國97年7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187030807),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5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 年1 月19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二)緣債務人沈心田於100 年3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08407604),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6 、7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106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 年1 月19日止
未受償之遲延利息558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5,704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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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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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沈心田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204元│1780187030│01月 20日 │ │點七九 │
│ │ │8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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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沈心田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204元│1780187030│01月 20日 │ │點二九 │
│ │ │8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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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沈心田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13000│6705708407│01月 20日 │ │九九 │
│ │元 │6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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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沈心田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19378│6705708407│01月 20日 │ │九九 │
│ │元 │6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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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沈心田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650237│6705708407│01月 20日 │ │九九 │
│ │元 │6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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