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12號
PCDV,106,司促,2912,201702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潘炳煌
債 務 人 潘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