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楊柏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玖仟伍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柏原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4 年11月6 日
起至111 年10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7 %計付。本金
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
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
日起,即自105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
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5 年10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
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359,567 元,及自105 年10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
違約金。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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