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
債 權 人 陳俊宇
債 務 人 大勢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大勢設計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貳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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