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謝枝孟即謝枝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枝來即謝枝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枝霖即謝枝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枝茂即謝枝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謝秀金即謝枝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秀卿即謝枝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岱芳即謝枝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秀玲即謝枝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伍仟貳佰柒拾捌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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