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家芸(原名:陳靜嵐、陳昱廷、陳靜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家芸即陳靜嵐即陳昱廷即陳靜蘭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06260606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0日止累計24,
595元正未給付,其中21,864元為消費款;1,531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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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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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家芸即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864 │靜嵐即陳昱│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廷即陳靜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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