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93號
PCDV,106,司促,2393,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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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俊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賴俊程於民國98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1199510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45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賴俊程於民國102年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529721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月6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27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367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俊程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5520 │1780211995│01月 07日  │      │       │
│  │元  │108    │起     │      │       │
├──┼───┼─────┼──────┼──────┼───────┤
│ 003│新臺幣│賴俊程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17097│6705715297│01月 07日  │      │點九九    │
│  │元  │212    │起     │      │       │
├──┼───┼─────┼──────┼──────┼───────┤
│ 004│新臺幣│賴俊程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22248│6705715297│01月 07日  │      │六八     │
│  │元  │212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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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