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張阿宗即張永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源祥即張永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子宜即張永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勇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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