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蔣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肆拾
叁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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