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89號
PCDV,106,司促,1989,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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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蔣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肆拾
   叁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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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