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古莊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零肆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古莊瑞珠於民國96年8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400796870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6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古莊瑞珠於民國98年3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54337455023677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5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14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103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6178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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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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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古莊瑞珠 4│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059元│5631840079│12月 24日 │ │ │
│ │ │687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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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古莊瑞珠 5│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706672│4337455023│12月 15日 │ │點三八 │
│ │元 │677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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