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21號
PCDV,106,司促,1521,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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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陳次凭
債 務 人 阮雅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72000 元之法律依據( 依離婚協
  議書內容,債務人並無給付贍養費給債權人之義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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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