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債 權 人 陳次凭債 務 人 阮雅鈴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72000 元之法律依據( 依離婚協 議書內容,債務人並無給付贍養費給債權人之義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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