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佳慧
債 務 人 陳樹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柒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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