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85號
PCDV,106,司促,1485,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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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佳慧
債 務 人 陳樹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柒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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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