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27號
PCDV,106,勞執,27,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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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靖慈 
相 對 人 品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資方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予勞方陳靖慈。」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21 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 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 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有關 聲請人部分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 本案調解成立。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臺幣 (下同 )62, 162元予勞方陳靖慈,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4.上述款項62,162元,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105年12月26 日下午15:30給付第一筆31,081元、第二期於106年1月25日 下午15:30給付第二筆31,081元予勞方陳靖慈,請勞方陳靖 慈至以下地址: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領取現金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資方須一次付清。6.本 案既經調解成立,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案提出異議或 訴求。」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完全履行等情,業據其 提出兩造之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堪信屬實。是聲請人 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8,488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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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