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23號
PCDV,106,勞執,23,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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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游妮臻
相 對 人 樂遊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國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 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 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 有明定。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復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 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惟相對人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此有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公司查詢資料可稽 (見本院卷第1 、6 頁),非本院所轄。揆諸首揭說明,本 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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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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