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俊仁
王伯彥
李承峰
呂紹祥
高國誠
呂宗翰
相 對 人 睿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立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查相對人組織型態為合夥,其負責人為黃立萍,合夥人為穆 淑娟,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自應列其 負責人黃立萍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 105 年11月7 日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 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就調解方案第1 項所載之「經調解對 造人同意結清給付申請人王俊仁等6 人之積欠工資(新台幣 )200,000 元,於105 年12月5 日前匯入申請人王俊仁指定 渣打銀行平鎮分行帳戶:0642000042659 。」,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王俊仁等6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11月7 日調解 成立在案,兩造就調解方案調解成立之內容為:「1.經調解 對造人同意結清給付申請人王俊仁等6 人之積欠工資 200,000 元,於105 年12月5 日前匯入申請人王俊仁指定渣 打銀行平鎮分行帳戶:0642000042659 。2.申請人同意接受 對造人給付積欠工資金額、日期及給付方式,雙方達成協議 同意和解。…」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影本可稽,堪信屬實。再查,相對人迄未依調解 成立內容對於聲請人王俊仁等6 人為給付,並有聲請人提出
之其指定匯款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