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柯金鎧
再審被告 柯瓔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12月1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 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予再審 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2頁)。又再 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55頁、第5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