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姿岑
上列上訴人劉姿岑與被上訴人黃仁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
陸仟伍佰伍拾肆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