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82號
PCDV,105,重訴,282,2017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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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姿岑 
上列上訴人劉姿岑與被上訴人黃仁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
陸仟伍佰伍拾肆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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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