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玟華
上列上訴人蔡玟華與被上訴人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款項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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