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86號
PCDV,105,重訴,186,2017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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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玟華
上列上訴人蔡玟華與被上訴人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款項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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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