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79號
PCDV,105,訴,979,2017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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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辛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被   告 美飛加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一項;第五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一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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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飛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