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振裕(原名張銘宗)
張閔鈺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訴字第784 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