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瑋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諒
上列上訴人瑋榤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 萬6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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