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陳祈霏即陳欣儀
被 告 羅桂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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