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39號
原 告 黃文鍠
黃筱鈴
曾德偉
曾碧玉
黃文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陳君維律師
張進豐律師
複代理人 郭雅筑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宗陽等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被告王景恒(業於105年12月8日死亡
)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