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7號
原 告 台北囍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芬芬
訴訟代理人 梅景劭
張仁龍律師
楊佩芸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意芸
被 告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家
訴訟代理人 張大忠
邱永鎮
鍾毓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3日下午2 時 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補正提出訴之聲明第1 項所稱新設管線之位置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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