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266號
PCDV,105,補,4266,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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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66號
原   告 薪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藍潔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07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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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薪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