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16號
原 告 蕭博文
上列原告蕭博文與被告陳錫祿即天龍汽車商行(改名為新展汽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