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陳伶俐(原名:郭俐伶)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拾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10+1 )×10×34元=3,740 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最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資料清
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及各項
必要支出之憑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請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債務人清冊可知,陳秀麗尚積欠聲請人1,00
0,000 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借貸發生時間、金流過程,
並說明為何有上開資金得以借貸。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