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巫郁緞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3+1)×10×34元=1,360元 )。
二、聲請人應據實說明聲請更生前2 內之必要支出數額,並依序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請說明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用2,500 元,是否為聲請人「個
人」費用?若否,請說明尚包含何人所使用。另依說明聲請
人核定每月水電瓦斯費用2,500元之依據。
⒉聲請人應分別說明並提出每月交通費1,000 元、生活日用品
雜支2,000 元、勞健保費1,475 元、保險費5,467 元、醫療
費900 元之依據。
⒊上開費用支出,聲請人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
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
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等)。若有交通工具行照,請併行提出。
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
、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
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說明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明細)。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於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之薪資明
細及薪轉戶資料)。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提供之相關證明。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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