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62號
PCDV,105,建,62,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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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華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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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