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8號原 告 燊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清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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