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蘇淑貞
關 係 人 朱春燕
代 理 人 郭登富律師
關 係 人 張迦頡
代 理 人 徐松龍律師
陳勇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人張定羽、張兆盛之程序監理人,聲請
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326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未成年人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業已於10 6 年1 月4 日、同月20日完成程序監理人評估書面報告及補 充報告,並出庭備詢,茲檢附訪談日期紀錄表,依家事事件 法第16條第4 項之規定請求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 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 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 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 報酬,業據提出訪談日期紀錄表為證,本院經參酌本件事件 繁簡、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後閱覽卷證、數次訪視關 係人暨其親屬、檢閱關係人提供之錄影光碟或電子資料、提 出評估書面報告及出庭陳述意見之職務內容、勤勉程度,暨 關係人前經本院徵詢渠意見後已預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38 ,000元等情,茲按首揭核定標準,酌定
本件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為38,000元。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