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家聲抗字第146 號
抗 告 人 陳彰興
相 對 人 鄭郁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31
日本院105 年度家暫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自明 。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月11日裁定通知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16日送達於抗告人之 代理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 納抗告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