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崧興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增松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陳賴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淮舟」,應更正為「張明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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