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34號
PCDV,105,司拍,734,201702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昌億
相 對 人 陳國建
關 係 人 黃素霞
關 係 人 范宏文
關 係 人 龍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子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黃素霞范宏文前 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關係人龍 樓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5,4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 債務人黃素霞范宏文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陳國建 ,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 務人龍樓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4,498,378 元,已屆清 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 書、本票及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