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26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226,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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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世郎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以105年度 消債更字第2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26,903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97,040元後,為29,863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03,408元。參諸債務 人更生開始時,除解約價值為152,217元之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外,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 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險契約 狀況一覽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在卷可參,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經查,債務人自104年2月起任職於嘉展食品廠有限公司, 104年2月至105年5月平均每月薪資為22,990元(含各項獎 金),未領取年終及三節獎金,有嘉展食品廠有限公司



具之證明書、薪資單在卷可參,又其子為103年9月出生, 年滿兩歲已不符合領取育兒津貼2,500元之資格,故其預 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固定收入為22,990元,應屬 可採。
(三)次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長子(民國103年出 生),領有兒少補助2,695元,以新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3,700元核之,債務人每月對其長子所支出之 扶養費3,800元,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兒少補助款餘 額之半數,應為合理。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必 要支出20,710元,扣除扶養費用3,800元後,餘16,910元 供每月生活之用,各項支出包含膳食費7,000元、水電瓦 斯費1,123元、房屋租金6,500元、電話及網路費用587元 、交通費900元、雜支800元等,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 常情,均無奢侈花費,並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 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計算式:(22,990-20,710)× 72+152,217=316,377;303,408÷316,377=0.959】,足 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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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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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3408元 │
│2.總清償比例:12.58%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214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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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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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840元 │
│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78元 │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455元 │
│0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14元 │
│0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833元 │
│0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91元 │
│07、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元 │
│08、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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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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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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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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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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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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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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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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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展食品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