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704號
PCDV,105,司促,37704,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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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704號
債 權 人 李桐生即雷洋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經命
  補正後,迄今仍未提出簽發金額為新台幣70萬元支票之退票
  理由單,致本院無從判斷債權人是否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並遭
  退票,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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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