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749號
PCDV,105,司促,36749,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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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74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冠妤
債 務 人 葉鳳米即程義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捌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捌萬伍仟叁佰柒拾
  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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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