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9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國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國南於民國91年7 月15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1300010081487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
新臺幣(下同)1,424 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
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
故一併請求。
(二)緣債務人賴國南於89年3 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95041334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3年1 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3年1 月2 日止未受償之違約金暨手續
費43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59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國南 130│自民國92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7505 │0010081487│月16日起 │ │ │
│ │元 │0 │ │ │ │
├──┼───┼─────┼──────┼──────┼───────┤
│ 002│新臺幣│賴國南 431│自民國93年1 │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45651 │1789504133│月03日起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400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國南 130│自民國91年9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1年9 月│
│ │57505 │0010081487│月15日起 │ │15日起至清償日│
│ │元 │0 │ │ │止,按月依17元│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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